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应该增加法规来规范娱乐新闻报道活动? 除了关注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之外,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保护读者的利益呢?
近日,某演员婚外情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演员通过网络公开为自己的不忠行为道歉,他的妻子也通过网络公开回应。 有业内人士指出,演员在网络上发布的微博,由于使用了“粉丝头条”功能,短时间内就被转发了数百万次,可以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效果。 影响。 有业内人士透露,这是典型的商业推广行为,需要数十万元的推广费。
无论真实情况如何,这一现象都足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娱乐新闻问题,更是一个传播的法律问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这个案例很可能成为传播学领域的经典案例,值得后来者认真研究。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曝光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无可厚非,但值得讨论的是,如果新闻媒体只是根据自己捕捉到的场景做出合理推断,这样的新闻报道缺乏力度。 尽管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通过网络公开道歉,但新闻媒体并没有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关系给出明确的答案。 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只是披露了一个事实,但这个事实背后还有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新闻媒体没有深度报道。
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只要能够提供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新闻事实,新闻媒体就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然而,如果这背后存在精心策划的商业炒作,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那么新闻媒体该如何向读者解释呢? 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新闻媒体清楚地知道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利益,新闻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参与其中,推波助澜。 那么,新闻媒体是否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或许在新闻媒体工作者看来,将真实的信息呈现给读者就足够了。 没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挖掘,更没有必要进行分析和猜测。 新闻媒体应该给读者留下思考的空间,让他们做出独立的判断。 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决定了,如果一则精心策划的商业广告变成了纯粹的娱乐新闻,新闻媒体参与其中、乐在其中,那么新闻媒体实际上就放弃了自己的责任。
新闻媒体首先应该问自己,在这种持续报道娱乐新闻的过程中,应该向读者呈现什么样的东西? 新闻媒体不想被人利用,也不能随意利用读者。
在这样的新闻狂欢中,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似乎成了反面教材,成为道德制高点上众矢之的。 然而,在这种娱乐新闻的供需关系中,新闻媒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到底是什么? 如果只是饭后八卦,或者只是街头讨论的八卦新闻,那么新闻媒体确实满足了读者的心理需求。 然而,在这样的供需链条中,整个社会得到了什么?
有媒体认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可能会让参与娱乐圈新闻事件的人自我约束。 公众实际上扮演着道德守护者或捍卫者的角色,防止公众人物随意跨越道德底线。 事实上,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众人物的道德缺陷。 相反,公众人物及其团队非常善于利用现有的舆论环境来谋取商业利益。 这才是令人担忧的事情。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应该对娱乐新闻报道活动进行规范和增加规定,使娱乐新闻报道除了关注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外,还应该考虑保护读者的利益。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广告法律体系和新闻传播法律体系中,是否应该对商业宣传的内容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是否应该为新闻媒体报道此类娱乐新闻设定必要的界限,使这种看似轰动的现象娱乐新闻报道活动可以为社会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笔者非常佩服一些新闻媒体炒作热点新闻的能力,但通过这起事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老百姓享受的娱乐新闻报道中,法律似乎缺位。 只有尽快修改我国的广告法,才能避免此类无意义的传播活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