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络信息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络信息规范,维护娱乐明星网络信息规范。良好网络舆论秩序,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国家网信办指出,近年来,网络泛娱乐、低俗炒作之风屡禁不止。 流量至上、审美变态、“饭圈”混乱等不良文化冲击着主流价值观。 一些明星的网络宣传信息失范,丑闻、八卦和私人爆料占据网站平台的头条和热搜榜,占用大量公共平台资源,民众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络信息,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制定并发布《通知》。
《通知》从内容导向、信息呈现、账号管理、舆情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5条具体工作措施,着力有效规范娱乐明星网络信息。
《通知》要求,严格引导娱乐明星网络信息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 娱乐明星的网络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不得宣扬流量至上、审美变态、奢侈享受、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 绝不能为了博眼球而庸俗炒作丑闻、夸大明星情感纠纷的隐秘细节。 禁止未经授权曝光、买卖名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行程信息等个人隐私。 不得批量出版名人艺术家及其作品进行恶意营销或控制音量。 不允许对名人的虚假信息进行曲解和诽谤。 不得散布谣言抹黑,不得为非法无良艺人复出造势、宣传,不得煽动粉丝群体相互争吵、相互攻击、反对,不得刺激、诱导粉丝群体从事过度行为。消费、非法集资、非理性投资等扶持行为。
《通知》根据信息内容属性、影响力等因素,将娱乐明星的网络信息分为演艺作品、个人更新、商业活动、公告、公益、权威发布等六类。
表演艺术作品方面,具体包括名人影视、音乐、综艺作品及相关宣传、片段、解读、评论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在关键环节聚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等内容中出现明星个人标识的,原则上只能其中一项同一星星可以同时显示。
个人动态信息,包括名人的日常生活、行程更新、兴趣爱好、家庭成员等,原则上不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关键环节呈现。
商业活动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广告代言、品牌合作、商业推广等,原则上仅在各网站平台的广告位置呈现,并在显着位置标注广告字样。
公告信息,具体包括明星维权、回应、澄清、公告等,原则上采用自然传播。 但同一名人、同一事件的公告信息,同期不纳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键环节。 原则上只能显示一个。
公益信息,具体包括名人参与公益活动、救援救助、正能量宣传等,原则上应自然传播,但不得恶意炒作热点进行营销炒作。
权威发布信息,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主流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名人相关事件的声明、回应、公告和舆论监督等,原则上应自然传播。
《通知》要求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体(后援会)、娱乐公众号、MCN机构等账户和实体的管理。
其中,在明星账号分级监控管理方面,各平台要充分了解明星账号注册基数,根据粉丝数量、传播能力、信用评价等对明星账号进行分级管理,定期向网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为各平台建立焦点名录名单,对达到一定粉丝数量和传播能力的明星账号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预警。
对于明星账号发布标新立异、混淆视听的信息,或者在社会热点敏感话题上煽动极端情绪的,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严格违法不法明星账号管理方面,将对违法不法明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不法不法明星跳槽、“曲线卷土重来”。
在严格明星经纪公司和粉丝群体账户管理方面,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的账户认证和审核。 原则上同一经纪公司(工作室)同一平台只能注册一个账户。 粉丝团(后援会)账号必须经过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由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 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不得注册明星粉丝俱乐部账号。
《通知》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娱乐明星网络信息规范,结合整治“饭圈”乱象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指导督促网站平台落实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键环节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信息服务的热门推荐、榜单、弹窗、地理位置信息服务版块;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片和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列表分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选择、列表类别、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站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列表类别、皮肤、关联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选集、列表、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装应用软件及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栏目、专区和产品;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显着位置、容易吸引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注意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