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如同非洲大陆上孤独的山峰一般坚定不移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剧主角。《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就因解约问题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阻,使得范冰冰电话费达8000元;一家广告商欲请她代言,但经纪人却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这促使范冰冰和母亲联合提出解约并诉至法庭,而经纪公司则索赔100万元赔偿费。
对于当时的20万元,这笔钱对父母来说几乎是一生的积蓄。但母亲认为这能为女儿打开通往自由的大门。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范冰冰以20万元解决了与经纪公司的纠纷。她不但在23岁前给予母亲一张存单,更创造出了足够财力让全家享受优越富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