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人眼中的大陆女人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44届金马奖“最佳女配角”,这无疑是开年的一件好事。尽管她主演的《苹果》遭禁,同时被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挡《时尚芭莎》邀请她成为2008年第二期封面人物。这份荣誉只有章子怡、赵薇、周迅、李冰冰和范冰冰五位国内女星曾经拥有。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这篇文章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的艰辛,并透露了曾花费20万元向琼瑶公司购买自由身的事实。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出演这个角色,她才逐渐走红。在拍摄完《还珠格格》,范冰冰与琼瑶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八年的合约。她对未来充满期待,希望能够专注于演艺工作而不必参与多余的应酬或谈判。但仅仅合作一年后双方就因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尚未设立内地分支机构,因此许多广告商需要通过他们才能洽谈合同。由于这种情况,范冰冰只得花费8000元用于与经纪人的电话费用;更糟糕的是,有一家广告商想请她担任形象代言,但最终由另一位女演员接替。这让范冰兵和母亲决定向公司提出解约并提起诉讼,而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银币来说,这个金额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她的父母刚刚结束了烟台生意并搬到北京定居,他们买了一套房子,用首付款占去了家中的大半积蓄,只剩下银行里的一个20万元存单。这笔钱对于父母来说是晚年的保障,而对于母亲而言,那就是女儿通往自由之门票。
那天晚上,母亲拿出了那张存单,说尽管当年没有成年的法律问题,但为了维护关系,可以用20万换取自由身。最后,在法庭协调下,范银币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
如今的 范银币,因片约不断,一年的收入早已超越那个时代的一个月收入。她不但在23岁之前就还给了母亲一张20万存单,更有能力让全家过上优越富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