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在大陆合法吗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公司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工作,直到刘雪华推荐她主演该剧。在播出后,她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范冰冰与琼瑶公司签订了一份八年的合约,但合作未满一年双方就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1998年,由于琼瑶公司没有内地办事处或分公司,许多影视广告洽谈需要通过联系才能完成,这给予了不少麻烦。同时,有一家内地广告商希望请她做形象代言,但最后由经纪人安排另一位女演员取而代之。因此,范冰冰和母亲联合要求解约并提起诉讼;反之,经纪公司则提出单方面解约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这个数额是天文数字。那一年,她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来到北京定居,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用首付占去了家中大半积蓄,而母亲仅剩银行存款20万元。这笔钱对母亲来说,是女儿晚年生活保障,对于父亲来说也是通往自由的门票。
那天晚上,当母亲拿出了那张存款卡给予孩子看时,她说尽管合同不合法但要尊重过去恩情,不要让怨恨太深,所以用20万换得自由身。当夜里,在法庭协调下,两人达成了共识,即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合约。
如今,那些片约不断、收入翻倍的大腿,还能轻易支付这笔巨款,让全家的生活富足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