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 台湾人看大陆电视剧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剧主角。《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就因解约问题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阻,使得范冰冰电话费达8000元;一家广告商欲请她代言,但经纪人却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这促使范冰冰和母亲联合提出解约并诉至法院;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这笔钱是个天文数字。那一年,其父母刚从烟台迁至北京,他们以银行存款20万元购房,为晚年积蓄。但母亲认为那张存单是女儿通往自由之门票。在法庭协调下,尽管合同不合法但考虑到琼瑶恩情,最终以20万元赔款解决争议,让Van Ice获得自由身。
如今的Van Ice,不断接收片约,每年的收入早已超越这20万倍。她不仅在23岁前归还给母亲一张20万元存单,更有能力让全家过上优渥富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