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新消息范冰冰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44届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良好的新一年。尽管主演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但这些都无法阻挡她成为2008年《时尚芭莎》第二期封面人物,这在国内仅限于章子怡、赵薇、周迅、李冰冰和她这五位女星。
昨日,一篇关于她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范冰冰讲述了自己的艰辛经历,并透露曾花费20万元购买与琼瑶公司的解约自由。出演《还珠格格》前,她已在多个剧组担任龙套两年,直到刘雪华推荐才有机会出演该剧。在拍摄完《还珠》,她与琼瑶公司签下八年的合约,但合作不到一年就因争议闹上了法庭。
1998年,由于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许多广告洽谈都需要联系才能处理,而电话费用达到了8000元;一家内地广告商原本计划请她做形象代言,最终由经纪人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范冰冰和母亲一起提出解约并诉至法院;经纪公司反驳其单方面解约,并索赔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那是天文数字之一。她那时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迁居北京,也买了一套房子,用首付占去了家中大半积蓄,母亲在烟台十年的积蓄剩余银行存款20万元。在母亲看来,那是通往自由的门票。而当晚,母亲拿出了那张存单,说尽管合同不合法,但琼瑶恩情深重,不要过多积怨,我们用20万换回自由身。最终,在法庭协调下,范冰今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合约。
如今的范冰冰,每年的片约不断,她早已超越了那一次性20万的收入,有足够能力让全家过上优越富足生活。她不仅23岁之前给了母亲一张存单,更实现了家庭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