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产地是香港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在44届金马奖上获得“最佳女配角”提名,这无疑为她开启了一个美好的新年。尽管主演的电影《苹果》遭遇禁令,同时被网友评选为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时尚芭莎》邀请她成为2008年的第二期封面人物。要知道,上过封面的国内女星仅限于章子怡、赵薇、周迅、李冰冰和范冰冰五位。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她在采访中分享了从业以来的一路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购买与琼瑶公司解约的自由。
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角色。在第一部播出的《还珠格格》中,她成为了历史上最受欢迎的“丫鬟”。拍摄完毕后,范冰冰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对未来充满期待,但合作不到一年便陷入法律纠纷。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或分公司,许多影视广告谈判需要直接联系才能进行,而这给予了不少麻烦。单是与经纪人的通话费用就达到了8000元。而且,有一次一家内地广告商想请她做形象代言,却被经纪人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这使得范冰冰和母亲决定向公司提出解约并诉诸法庭;同时,还有法院起诉指责其单方面解约并索赔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银情来说,这个数额简直是个天文数字。那一年,其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在北京定居,并购买了一套房产,其首付款占据了家庭大半积蓄。母亲所剩存款仅有一张银行里的20万元存单。在儿子的眼里,那是父母晚年的保障基础;而母亲则认为那是一份女儿通往自由的门票。
那天晚上,母亲将这张存单递给了她的孩子,说尽管当年合同违法但考虑到琼瑶对她的恩情,不如用这笔钱换取自由身。孩子抱着母亲双肩,大哭不已,最终在法庭协调下,以20万元赔偿金与经纪公司解除合约。
如今的范银情,无论片约多少,每一年的收入早已超过那个数倍。她不仅在23岁前归还给母亲一张20万元存单,更有能力让全家过上了优越富足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