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表彰台湾大陆关系的复杂性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剧主角。《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或分公司,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阻。范冰冰不满于经纪人的管理方式,最终决定单方面解约并诉诸法律;而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那么高额赔偿是天文数字。那一年,她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迁居北京,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但首付款几乎耗尽家中的积蓄,只剩下一张20万元存单。这笔钱对母亲来说,是给女儿通往自由的大门票,而对于父亲来说,则是晚年生活保障。在母亲的坚持下,两人决定用这笔钱换取自由身,从而解除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如今,随着时间推移,这笔钱早已被超越,而且已经足以让全家享受优渥富裕的生活。而且,在23岁之前,她已经将这笔资金作为礼物送给了母亲,为家族带来了更多财富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