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国人要说大陆还是内地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剧主角。《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就因解约问题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分支,许多广告商需要通过其联系才能洽谈合作事宜,这给予了不少麻烦。范冰冰仅月付8000元电话费用,而一家内地广告商原本想请她做形象代言,却被经纪人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此时,范冰冰和母亲联合提出解约并诉诸法律;而经纪公司则以单方面解约为由索赔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那个数额是个天文数字。她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迁居北京,并购了一套房子,其首付占去了家庭大半积蓄,只剩下母亲在烟台十年的积蓄存放在银行里——一张20万元的存单。在母亲眼里,它是通往女儿自由之门票。而那晚,母亲拿出了这张存单,对着已经成人的孩子说:“我们用这20万换取你的自由。”
最终,在法庭协调下,范冰比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这份胜利如今看来微不足道,因为现在她的片约不断,每年的收入早已超越那个时代。但那个决定改变了一切,为全家带来了富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