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解约琼瑶公司探讨内地人与大陆人的差异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提到了她曾花20万买自由的事迹。这段经历始于她出演《还珠格格》,随后与琼瑶公司签下8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就因为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
据说,当时的琼瑶公司并未在内地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导致很多商业机会流失给了其他人。范冰冰因此向公司提出解约,并带着母亲一起到法院诉讼。而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这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最终,在母亲的鼓励下,范冰冰以20万元赔款和经纪公司达成协议,从而获得自由。在那个决定性的夜晚,她从母亲手中接过那张20万元存单,那不仅是父母晚年生活保障,也是女儿通往独立之路的一张门票。她感动落泪,而今看来,那个勇敢决定改变了她的命运,让她能够享受片约不断、收入丰厚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