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揭示台湾大陆关系复杂的人物选择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剧主角。《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就因解约问题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阻,使得范冰冰电话费达8000元;一家广告商欲请她代言,但经纪人却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这促使范冰冰和母亲联合提出解约并诉至法院;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这笔钱是个天文数字。那一年,其父母刚从烟台迁至北京定居,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而母亲在烟台经营十年的积蓄只剩下一张20万元存单。在母亲眼里,那是女儿通往自由的门票,而不是仅仅家庭生活保障。
那晚,母亲拿出了这张存单,与孩子们商议用这笔钱换取自由身。虽然当初合同不合法,但由于琼瑶对其有一定的恩情,最终在法庭协调下,通过支付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
如今的范冰银名声大噪,有无数片约 hers income far exceeded 20,000 yuan. She not only returned the 20,000 yuan to her mother before she was 23 but also had enough to support her family's comfortable and affluent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