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解约琼瑶公司后无法去台湾工作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范冰冰分享了自己走过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公司买回自由。
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工作,直到刘雪华推荐她主演该剧。《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了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就因解约问题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在内地未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阻。同时一家广告商想请她做形象代言,但经纪人却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这次事件促使范冰冰和母亲共同提出解约并诉至法院;而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这笔钱是个天文数字。那一年,她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迁居北京,还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母亲拿出了20万元存单说:“那是通往自由之门票。”最终,在法庭协调下,Vanice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
如今Vanice片约不断,每年收入远超过去的20万。她不仅在23岁前还给母亲一张存单,而且拥有能力让全家过上优越富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