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台湾最新消息中一位艺人也跟随她的脚步单方面与经纪公司解约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还被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但她依然成为2008年《时尚芭莎》的封面人物之一,这在国内女星中仅有章子怡、赵薇、周迅、李冰冰和她五人。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她讲述了自己走过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元向琼瑶购买自由身。这段经历始于出演《还珠格格》,在那部剧播出后,她成为了最红的“丫鬟”。之后,她与琼瑶公司签下八年的合约,但合作不足一年双方就陷入法庭纠纷。
1998年,范冰冰与经纪公司发生争执,原因是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外部广告商联系事宜,导致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增加;而一家内地广告商想要请她代言,最终由另一位演员取代。面对这一情况,范冰冰和母亲决定单方面解约并提起诉讼,而经纪公司则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这个数额如同天文数字,但她的父母刚刚结束烟台生意迁移到北京,他们用剩余存款买了一套房子。母亲拿出了20万元存单说:“这可以作为你的自由之门。”最终,在法庭协调下,范冰冰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合约。
如今,随着片约不断和收入增多,她早已超过了那个时代,那张20万存单已经变得微不足道。她不仅给母亲还了一份安全,也确保了全家的生活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