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林照片用于整形广告 起诉获赔8万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知名女艺人林某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此前,法院一审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某玲肖像权成立、侵害林某玲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某玲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林某玲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述案件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