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消息范冰冰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则关于范冰冰即将出版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她讲述了自己走过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刘雪华推荐后,她才开始红起来。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下八年的合约,期待着未来。但合作不足一年,双方便因为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
1998年,由于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阻。这不仅让范冰冰电话费高达8000元,更换代言人的请求也遭拒绝。最终,她与母亲一同提出解约并诉至法院;而经纪公司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那是天文数字。一家房产购买首付占据了家中大半积蓄,而母亲所剩存款仅20万元。这笔钱对母女来说,是父母晚年生活保障,也是女儿通往自由的门票。在家庭会议上,母亲拿出了那张存单,与之共勉:“尽管合同不合法,但我们用这笔钱换回你的自由。”
最终,在法庭协调下,范冰冰以20万元赔款解除了合约。她如今片约不断,一年的收入已远超过去的一切。而且,她23岁前就已经还给母亲一张20万元存单,为全家带来了优越富足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