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100年不回归自动独立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
岁末年初之时,范冰冰凭《心中有鬼》一举拿下44届金马奖的“最佳女配角”后,可以说是开年的一个好兆头,尽管她主演的《苹果》遭禁,又因为“和打磨演技比起来,显然她的脸打磨得更成功”被网友评选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中的一员,但这些都不能阻止《时尚芭莎》邀请她成为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要知道,目前为止上过《时尚芭莎》封面的国内女星也就只有章子怡、赵薇、周迅、李冰冰、范冰冰五位女星,这可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昨日,有网友在博客里转发了《时尚芭莎》即将出版的关于范冰冰的专访,采访中范冰冰讲述了一路走来的艰辛,并自曝曾花20万向琼瑶买自由。
出演《还珠格格》前,我已经辗转于多个剧组,跑过两年的龙套,直到刘雪华推荐我出演《还珠格格》。那部剧第一部播出后,我成为了有史以来最红的“丫鬟”。拍完《还珠》,我和琼瑶公司签下了8年合约,我对未来充满期待,“从此可以谢绝一切不必要的应酬和谈判,只要专心地演好戏就行了。”然而合作未满一年,我们就闹上了法庭。
1998年,那时候琼瑶公司在内地还是没有设立办事处或者分公司,所以很多找我的影视广告必须联系到才能洽谈,这耽误了不少事情。我当时一个月仅与经纪人的电话费就花去8000元;内地的一家广告商本想请我做形象代言,但最后却被经纪人换成了公司另一位女演员。我和母亲一起,对着公司提出解约并闹上法庭;经纪公司也起诉我单方解约并提出赔偿费100万元。
100万元,对于当时我来说,是个天文数字。那一年,我父母刚刚结束了烟台的事业,他们来到北京定居。他们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付占去了家中的大半积蓄,而母亲在烟台10年的经营只剩下银行里的1张20万元存单。在我的眼里,那是父母晚年生活的基础;但在母亲眼里,那是通往自由门票。
那天晚上,当母亲把这张存单放在桌子上,看着我,她说尽管当初未成年的合同不合法,但琼瑶毕竟有恩,我们不要让太多积怨累累,用20万去换个自由身。我抱住母亲的手臂,不禁放声大哭,最终,在法院协调下,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
如今,我片约不断,一年的收入早已超过20万倍,更能给全家带来优越富足生活。不过回头看,也许那些困难才是我现在所拥有的财富之一部分,它们教会了我珍惜每一次机会,每一次胜利都是对过去苦难的一种证明。而那个决定,让我们这一家的命运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也让我明白,无论何种形式的人生投资,最宝贵的是获得真正属于自己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