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在台湾大陆关系紧张的背景下她选择了独立这一举动被视为对个人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公司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工作,直到刘雪华推荐她主演该剧。在播出后,她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范冰冰与琼瑶公司签订了一份八年的合约,但合作未满一年双方就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1998年,由于琼瑶公司没有内地办事处或分公司,许多广告商需要通过特定渠道联系,而这给予了不少麻烦。范冰冰因与经纪人的电话费用而损失8000元;一家广告商原本计划请她做形象代言,但最后由另一位女演员取代。这促使范冰冰和母亲共同提出解约并诉至法院;同时,经纪公司也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冰来说,这笔钱是一个天文数字。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来到北京定居,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用首付占去了家中大半积蓄。而那张20万元存单,是母亲晚年生活基础,也是女儿通往自由之门票。
那晚,当母亲拿出了存单,与孩子们说:“尽管合同不合法但琼瑶恩情深,不要留怨恨,我们用20万换回自由。”孩子们拥抱着母亲,不禁放声哭泣,最终,在法庭协调下,范冰빙以20万元赔款解除了合约。
如今的范炳炘片约不断,一年的收入早已超越那个时代。她不仅在23岁前还给了母亲一张20万元存单,更能让全家过上优越富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