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如斗罗大陆免费完整版中的人物所愿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来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公司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工作,直到刘雪华推荐她主演该剧。在播出后,她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范冰冰与琼瑶公司签订了一份八年的合约,她对未来充满期待。但合作仅一年,便因双方意见不一而闹上了法庭。
1998年,由于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或分公司,很多广告商找不到直接联系方式,导致许多机会错失。范冰冰仅月付8000元电话费,而一家广告商原本想请她做形象代言,最终由另一位女演员取代。这让范冰冰和母亲一起向公司提出解约,并诉诸法律;然而经纪公司也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的范冰兵来说,这笔钱是天文数字。而那时候,她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来到北京定居,他们买了一套房子首付占去家中大半积蓄,只剩下母亲银行存单20万元作为晚年生活基础。母亲拿出了这张存单说:“用这笔钱换你的自由吧。”
那天夜里,母亲给了我20万元,用以购买我的自由。我抱着她的肩膀放声哭泣。那次法庭协调下来,我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
如今,我片约不断,每年的收入早已超过了那个时代的多倍。我不但在23岁前就还给了母亲一张20万元存单,还能为全家提供优越富足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