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花20万买自由单方面与琼瑶公司解约在世界大陆上独自一人走过的人物故事
岁末年初,范冰冰凭借《心中有鬼》荣获金马奖“最佳女配角”,开启了一个好兆头。尽管她的《苹果》遭禁,她还被网友评为“中国娱乐界可毁灭眼球10人”之一,但这些都无法阻止她成为《时尚芭莎》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这是衡量明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昨日,一篇关于范冰冰的专访在博客上流传,该采访中她分享了自己走过的艰辛,并透露曾花费20万向琼瑶买回自由。
在出演《还珠格格》之前,范冰冰经历了多个剧组和两年的龙套生活,直到刘雪华推荐她担纲该剧主角。《还珠》的成功使得范冰冰成为了最红的“丫鬟”。拍摄完毕后,她与琼瑶公司签订八年的合约,但仅一年后双方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
1998年,当时琼瑶公司未设立内地办事处,导致许多广告洽谈受到影响,甚至有一家广告商想请她做形象代言,最终由经纪人换成了另一位女演员。这促使范冰冰和母亲共同提出解约并诉诸法律;同时经纪公司也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
对于当时仍在读书、家庭经济状况有限的范冰冰来说,那么巨额赔款几乎是个天文数字。她父母刚结束烟台生意,在北京定居,他们用银行存单中的20万元首付房子,这对他们而言是晚年生活保障,而对母亲而言,是女儿通往自由的门票。
那天晚上,母亲拿出了那张存单,与儿子说:“尽管合同不合法,但我们选择以20万换取自由身。”最终,在法庭协调下,范冰冰以20万元赔款与经纪公司解除了合约。
如今,不但已经超过23岁前给母亲还清存单所需时间,而且她的片约不断,一年的收入早已超越最初购买自由所需之数。她不仅给予了全家优越富足生活,还有能力支持更多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